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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水产鉴定;黑龙江鱼塘损失鉴定;黑龙江养鱼池赔偿鉴定

  • 发布时间:2023-12-14
  • 详细信息

     

    黑龙江水产鉴定

    新疆水产鉴定 ;内蒙古水产鉴定 ;甘肃省水产鉴定 ;辽宁水产鉴定 ;吉林水产鉴定 ;黑龙江水产鉴定 ;云南省水产鉴定 ;山西水产鉴定 ;陕西水产鉴定 ;四川省水产鉴定

    水产鉴定公司电话:024-23342157;大连水产鉴定公司电话:0411-83713001

    海事法院水产鉴定资格

    2023.12.1*2*3*4*5*6*7*8*9*10*11*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为了落实*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特制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逐步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价格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在国家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办法发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并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暂行办法。
    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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