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上海卓鹰进口代理公司--提供一站式食品进口供应链服务

上海卓鹰进口代理公司--提供一站式食品进口供应链服务

上海卓鹰(ZOUIN)专注上海食品进口代理,上海港进口食品报关,食品进口清关公司,食品进口代理报关,进口食品清关代理,食品进口代理清关,熟悉各类食品进口流程和进口食品手续,是专业的上海食品进口代理公司,可以提供进口食品整体打包全套代理服务!
详细关于卓鹰
卓鹰国际上海食品进口代理公司,专注于进口物流供应链服务。 食品酒类进口资质: Zouin food and wine imported  qualifications +自有食品流通、酒类批发资质。 + 取得 更详细
  • 行业:货代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188号3幢4层408室
  • 电话:021-61060986
  • 传真:021-61060983
  • 联系人:钱经理/sales manager/手机:15000636740
公告


一站式食品酒类进口方案解决专家-----竭诚问您服务,提供最优化的物流方案!




我们卓鹰食品清关公司拥有全套食品进口资质,包含进出口权,海关注册登记证,商检备案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可以为没有资质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食品清关服务!是专业的上海食品进口代理公司上海食品进口清关公司。
依托我们多年经营的关系网络,我们主要提供食品类的国际货运提货海运,国内进口食品保税仓促,进口食品标签备案,进口食品标签黏贴以及国内物流派送服务。会根据客户的具体产品,首先落实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和国外单证信息,然后根据客户的需求,我们会提供相对应的食品进口方案,力争用最适合客户的方案来实施执行!
 
进口食品服务项目:
1.进口国际物流/海外提货
2.进口自贸区食品仓储/恒温仓储
3.进口食品方案设计
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设计/审核/备案
5.进口食品报关报检
6.进口食品,牛奶,橄榄油等资质提货
7.进口国内物流派送
8.一站式食品进口供应链服务!
 
卓鹰上海食品进口报关公司——全套物流服务,专注进口食品清关物流,专业度高,案例丰富,货物安全有保障! 
卓鹰上海食品清关公司具备精诚高效的清关能力。我们致力于打造中国最专业、最高效的食品酒类进口报关代理平台!专业食品进口报关代理,保税区食品清关,食品中文标签设计备案代理,保税区食品仓储代理,食品进口流程咨询,食品进口物流成本预算,精准把控食品清关重点难点。 卓鹰,让进口食品清关不在是难题!


站内搜索

更多 申请加入成员列表

卓鹰食品行业案例分享——打假人大量分批购买‘问题商品’提起诉讼,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字体大小: - - eph2010   发表于 2018-11-05 14:28     阅读(1479)   评论(0)     分类:食品安全法规案例

卓鹰食品行业案例分享——打假人大量分批购买‘问题商品’提起诉讼,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302民初283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润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北京路与欣欣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客服部经理,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州润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润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好巴食豆腐干(麻辣)、波力海苔、巷仔边脆虾、榨菜丝、美味多干坛紫菜、云楼榨菜芯、云楼高菜毛豆等商品。原告食用后不舒服,引起腹泻,涉案商品可能存在添加剂及菌落总数超标的问题。涉案商品中的榨菜丝,包装标签标识“浙江省*商标”,违反商标法、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美味多干坛紫菜内有杂质异物,违反食品安全法;云楼榨菜芯包装标识“巴氏*,请放心食用,嘉兴市农业龙头企业”,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涉案商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缺陷、瑕疵和隐患,且商家欺诈误导消费者,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被告应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原告,增加赔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物款28元,并赔偿原告9000元(1000元/件×9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榨菜丝、云楼榨菜芯、云楼高菜毛豆等部分商品对应的诉请,变更诉请为退还购物款21.9元,赔偿1元,并请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被告润某公司辩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是真实的。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售,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原告所述涉案商品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应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案件能够协商解决,可以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同意退货,并补偿原告1元;如协商不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18时*,原告王某某自被告润某公司处购买了好巴食豆腐干(麻辣)、波力海苔、巷仔边脆虾、榨菜丝、美味多干坛紫菜、云楼榨菜芯、云楼高菜毛豆各1件,合计货款25.2元。涉案商品单价*高为8.8元,*低为0.5元。被告润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除本案诉争的买卖行为外,王某某在2016年6月1日17时*、17时*、18时*,6月2日17时*、17时*、18时*、18时*、18时*、18时*、18时*、19时,6月4日9时*、10时*、10时*、10时*、10时*、10时*、11时*、11时*、11时*,6月5日10时*、10时*、10时*、10时*、10时*、10时*、11时*、11时*、11时*,6月6日10时*、10时*、10时*、10时*等时段连续多次在被告润某公司处购物,并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多个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

再查明,自2015年4月份起至今,王某某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在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件已有几百余起,涉案产品数千件,案件被告涉及90余家不同商超,分布在徐州市11个区县。王某某在集中时间段多次购买涉案商品,且多按单件分开结账,围绕过期食品、标签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瑕疵、添加剂含量是否达标等问题就同种产品、同类问题、同一商家提起多起诉讼,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试图对每一件商品都获得超出商品价款数十倍、数百倍甚至上千倍的赔偿。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某某不同意调解,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并非所有的商品购买者都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作为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其重要特征就是消费具有生活性,而并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生活性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而以通过购买商品获取惩罚性赔偿的购买者,具有牟利的目的,显然并不符合上述特征。消法保护的对象不包括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者。

在本案中,王某某购买涉案商品的单价*高为8.8元,*低为0.5元,在其提起诉讼时,请求的赔偿数额均按照每件商品增加赔偿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对每件商品都主张了1000元的赔偿,高出商品价款百倍甚至两千倍。而对于其主张的涉案商品添加剂及菌落总数超标,标识“*商标”、“龙头企业”的问题,也均在其提起的多起诉讼中主张过。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黄山新村9-1-601室,处于繁华的市区,却在2016年6月1日至6月6日的上述时间段,多次前往十余公里外的被告处,持续多天、间隔数分钟甚至不足*钟、多次重复购买单价较低商品,形成近百次结算,并提起多起诉讼。

结合本院涉王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中王某某的购买行为来看,一是王某某购买同种商品的数量多件甚至高达几十件,购买量大大超出正常使用量;二是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黄山新村9-1-601室,却在短时间内选择从徐州铜山区、贾汪区、新沂市、睢宁市、邳州市等不同区县的多家商场、超市购买大量商品且品类多为日用百货,亦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主要选择居住地附近购买日用百货的消费习惯;三是王某某在集中时间段多次购买诉争产品,具有反复性、持续性,且对于同时段购买的同类商品多按单件分开结账、独立开票,与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行为特征不符;四是王某某购买的部分商品,在购买时即针对商品存在“问题”进行了全程录像拍摄,甚至已由有关部门认定是假冒伪劣商品或就相同产品已提起诉讼后,仍继续在不同销售者甚至是同一销售者处购买同类商品,王某某在对商品产生质疑或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后仍继续购买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普通消费者所具有的理性,亦与常理不符;五是王某某在购买涉案商品后提起的绝大多数诉讼中,按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要求高出产品价款数十倍、数百倍甚至上千倍的赔偿。同时通过诉争产品价格、数量的组合,将大部分个案的诉讼请求标的额控制在接近但不超过10000元,使大部分案件的诉讼费用均为诉讼收费标准的*低数额即50元,就相同商品或相同经营者提起反复、持续、分散的诉讼,使其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与其投入的货款及诉讼费用之比达到*高倍比。

因此,王某某的购物行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其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并不是生活消费需要。虽然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某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少数案件的诉请赔偿金额变更为1元,但根据其购买商品时有违常理之情形及起诉时的主张,可以认定其在购买产品时仍是以获得高额赔偿为目的的。其在审判过程中对少数案件诉讼标的调整,并不能改变其购买时的主观目的。同时,在被告同意退货并愿意补偿1元的情况下,原告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亦表明获得1元赔偿,并非其真正目的之所在。

综上,原告购买涉案商品并非基于商家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做出的错误意思表示,反而是在其寻求或明知其所谓的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购买商品以获取高额赔偿。原告的购买行为并非用于生活消费,具有明显的牟利目的,其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其人格尊严、侵犯其人身自由或者侵害其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帐号:32×××02;开户行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

审 判 长  任正辉

审 判 员  蔡鸣春

人民陪审员  孙敦岭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刘闻博

返回文章列表标签:食品安全法规案例   卓鹰食品行业案例分享——打假人大量分批购买‘问题商品’提起诉讼   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分享到:

下一篇:北京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淘宝店主被判公开道歉 上一篇:天津进口澳大利亚红酒清关单证哪家操作专业